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给动物诊疗机构准许其从事动物疾病预防、控制、 诊断、治疗相关手术等经营活动的许可文件。
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条件: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有固定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位置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且布局合理;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b)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3、动物诊疗许可证所需资料:
1、执照;
2、公章;
3、法人1寸照片2张;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诊所一名,医院三名);
5、执业兽医师健康证、身份证以及1寸照片2张;
6、执业兽医师劳动合同;
7、服务人员的健康证;
8、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以及各功能区布局图;
9、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场地证明);
10、无害化处理协议、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