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人员清单;
5.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文件;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 《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7.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8.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9.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技术准入的项目,要提供相关准入批准文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按申请提交材料顺序依次装订成册,若其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应写“与原件相符”且加盖公章。